《办法》规定,沿江、沿淮各地要科学规范设置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禁采期内所有的采砂船舶、可采期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要拆除采砂设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集中停靠。
《办法》要求,沿江、沿淮各地要明确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对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的监管,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制。要制定集中停靠登记制度、监控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采砂船舶移动通行证明制度,强化对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的静态和动态管理,密切掌握停泊船只动态,对不按规定进行集中停靠或无正当理由在集中停靠期间擅自离开停靠地点的采砂船舶,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采砂行为。
(胡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