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在细化和完善国家水土保持预防保护措施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路线的基础上,结合安徽水土流失现状,充分考虑省情和经济发展状况及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在制度设定和管理范围上都作出了重大调整,制定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在四个方面规定了具有安徽特色的法律制度。
一是有选择性停止露天采矿。规定在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破坏植被、损坏地貌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露天采矿生产建设项目。二是制定了城市水土保持措施。规定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应当采取植树、种草、固坡、雨水蓄渗和利用等措施,防止河、沟、渠、湖泊淤积,恢复生态系统功能,美化城市人居环境。城市规划区内生产建设项目的土方开挖后应当及时回填,临时堆土(砂、渣)应当采取苫盖、拦挡、排水、沉砂等措施;废弃土方、砂石、粉煤灰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应当清运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分类集中堆放,对长期存放的,存放地周边还应当栽植防护林带;施工迹地应当及时清理和恢复,对裸露地表采取植物防护措施。三是确定了平原区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原则。办法规定除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生产建设项目应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外,对淮北平原区和沿江平原区因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损坏植被造成轻度以上水土流失的也应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明确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应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四是明确了行政机关审批人员的行政责任。行政机关的有关人员给予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的修订,是新时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省依法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对保证全省水土保持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促进“生态安徽”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刘莉 陶春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