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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厅明确厅直12家单位水行政执法权限

发布时间:2015-11-30 来源:信息来源: 水利厅 阅读次数: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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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水利厅发出《通知》,对省水文局和厅直11家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行政执法权具体范围重新进行界定。

    随着《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和《安徽省水文条例》的出台,我省地方性水法规不断完善,有水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及其执法权范围进一步增加。根据工作要求,我厅对有关文件进行修订,依法将有水行政执法权的单位由7家增加到12家,并重新明确各单位的水行政执法权。

    根据《安徽省水文条例》,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省水文局和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省龙河口水库管理处、省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省长江河道管理局、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省怀洪新河河道管理局、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省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管理局、省佛子岭水库管理处、省梅山水库管理处、省响洪甸水库管理处对违反以上《条例》和《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有权行使该《条例》和《办法》相关规定的执法权。

 

(万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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