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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院公司荣获“ 具有社会环保责任的企业”称号

发布时间:2024-02-02 来源:信息来源: 水生态环境院 阅读次数: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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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安徽省环保联合会印发《关于印发“具有社会环保责任的企业”和“具有社会环保责任的企业家” 名单的通知》(环联秘字〔2024〕003号),总院公司荣获“具有社会环保责任的企业”称号。

长期以来,总院公司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水利规划设计中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注重“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水统筹治理,实现水利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有机融合,促进河湖生态环境复苏。

今后,总院公司将继续担当起社会环保责任,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扎实推动我省水利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人水和谐共生的美丽安徽建设,奋力谱写新时代江河保护治理新篇章。

(水生态环境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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